?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文章作者:rdywn 上传更新:2017-0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2013年版
EDITION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清理。为便于青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租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9军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申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炮、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申,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租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青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申,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2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租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合后修订时参雪。
秘书处联系后式: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申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3
E-mail:qtw@cabr.com.cn
住房租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3年6月
第一篇建筑设计
1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士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昧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
2.1热工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 B 50176-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皿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H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V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2.2采光与照明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4.0.1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4.0.2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凹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0.4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田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lx。
4.0.6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凹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4.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
4.2.7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2.8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 lx。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
8.3.2
5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技人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2.3隔声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3.1.7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3.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2.4污染控制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元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醒含量或游离甲醒释放量。
3.6.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氨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氨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氨浓度或土壤氨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氛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氛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氛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氛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氛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氛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 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1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元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
1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泊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楼梯、扶于、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人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修订,代替《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4.1.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 N/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人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昧、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人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o,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应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
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
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盟洗间。
5.8.8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1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有关规定。客运专线铁路
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人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加宽0.5m。
6.1.4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当有速度超过120km/h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7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问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3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7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人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人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行)
2.2.2医院出人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
防滑措施。
3.1.14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人口和人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盟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0.8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1.0.8的规定。
4.1.11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4.2.4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人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5.7.4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
4.1.2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到~;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3.4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4.3.9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实验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化学实验药品贮藏室严禁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3.0.3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1的要求,主要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o.3-2的要求。
5.2.1洁净手术部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
5.2.5洁净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对人员及物品(敷料、器械等)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流程(图5.2.5)。净化程序应连续布置,不应被非沽净区中断。
5.3.6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修订,2011年12月5日发布,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4.2.4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啃齿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4.2.7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置检修口。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4.2.11负压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设备,废弃物品、笼具、动物尸体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运出实验区。
4.3.18应有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和实验动物外逃的措施。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3.2.7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6.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 156-2008
3.1.2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7.0.6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 247-2011(新增,制定,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4.3.3建筑高度大于10m的冰景观建筑和允许游人进入内部或上部观赏的冰雪景观建筑物、构筑物等应进行结构设计。
4.3.6冰雪景观建筑中,可与游人直接接触的砌体结构垂直高度大于5m时,应作收分或阶梯式处理,且其上部最高处的砌体部分或悬挑部分的垂直技影与冰雪景观建筑基底外边缘的缩回距离不应小于5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抗倾覆和抗滑移措施;
2冰砌体厚度不得小于700mm,并分层砌筑,缝隙粘结率不得低于80%;
3雪体厚度不得小于900mm,并应按设计密度值要求分层穷实。
4.3.9冰、雪活动项目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冰、雪攀爬活动项目高度超过5m时,应采取安全攀登防护措施,并应提供或安装经安全测试合格的攀登辅助工具,顶部应设安全维护设施、疏散平台和通道。
2冰、雪滑梯的滑道应平坦、流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滑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曲线滑道宽度不应小于60mm;滑道护栏高度不应低于500 mm,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转弯处滑道应进行加高加固处理,曲线部分护栏高度不应小于700mm,并应在转弯坡度变化区域,设警示标志,在坡道终端应设缓冲道,缓冲道长度应通过计算或现场试验确定,终点处应设防护设施;
3)滑道长度超过30m的滑梯类活动,应采用下滑工具;采用下滑工具的滑道平均坡度不应大于10o,不采用下滑工具的滑道平均坡度不应大于25o;
4)下滑工具应形体圆滑,选用摩擦系数小、坚固、耐用、轻质材料制作,并应经安全测试合格方可使用。
3溜冰、滑雪等项目设计应符合滑冰场、滑雪场的相关规定。
4利用冰、雪自行车,雪地摩托车,冰、雪碰碰车等进行特殊游乐活动的工具应采用安全合格产品;场地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设计安全防护设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l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3.2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修订,代替《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杆时,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人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3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人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人口;
2人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住宅人口及人口平台的元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人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于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 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 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 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 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十Ctr)应大于51d B。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8.1.1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人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元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元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8.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怜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8.3.12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
4.1.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人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防水层不得渗漏。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4.2.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 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S.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3.3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注:此标准强条全部保留)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4专项设计
4.1无障碍设计
《元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7.3
3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5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8.1.4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元障碍电梯。
4.2地下室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3.1.8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4.3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3.0.5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新增,制定,201 1.5.12发布,2012.5.1实施)
3.2.10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07
3.0.1新建种植屋面工程的结构承载力设计,必须包括种植荷载。既有建筑屋面改造成种植屋面时,荷载必须在屋面结构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
3.0.7种植屋面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应采用二道或二道以上防水层设防,最上道防水层必须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
5.1.7花园式屋面种植的布局应与屋面结构相适应;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荷载较大的设施,应设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
6.1.10进场的防水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供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
3.0.1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4.3.1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80W/(m?K);
2使用寿命应满足设计要求;
3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 k Pa;
4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3%;
5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2.5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25mm。
7.2.1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工程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当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应先做设计方案或评估报告。
《硬泡聚氨西旨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2007
4.3.3平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天沟、檐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25-2012
3.1.6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附录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