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二篇建筑设备
文章作者:rdywn 上传更新:2017-02-0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二篇建筑设备
第二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
1.1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一2003(2009年版)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人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
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人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辛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一2006
7.3.3当(雨水供水系统)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一2002
5.4.7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一2006
3.0.1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8.0.1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8.0.3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1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
2原水水质发生变化;
3改变水处理工艺;
4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11.2.1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一2008
3.2.1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的规定。
6.1.1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池水消毒工艺。
6.2.2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器之后或之前的循环水管道上。
6.3.5采用氯气消毒时,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到游泳池循环进水管道中的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人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一2011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一2010
8.1.2冷库生活用水、制冷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一2010
4.1.5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5.1.2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一2010
3.0.2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8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4.0.1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6.4.4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10.1.11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1.3.6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3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1.2管道布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一2003(2009年版)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7.1.2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一2006
1.0.6严禁回用雨水进人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7.3.1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一2002
5.4.1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8.1.1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一2006
5.0.1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10.4.2塑料管严禁明火烘弯。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一2011
6.2.1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给水管道应采取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装置,并且这些装置应设置在辅助工作区。
6.3.2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根据压差要求设置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深度;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排水管道水封处必须保证充满水或消毒液。
6.3.3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一2008
13.6.4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一2011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2.2人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o
8.2.6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一2010
8.2.3冷风机水盘排水、蒸发式冷凝器排水、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8.2.9冲(融)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或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及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一2009
8.2.4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0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一2010
4.2.1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1.3设备与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
5.2.3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一20Q3(2009年版)
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8.4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一2002
1.0.5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10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人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6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2.18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一2008
6.1.3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和隔离环境设施的用水应达到无菌要求。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一2008
4.10.2池底回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水口数量应满足循环水流量的要求,每座游泳池的一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回水口的位置应使各给水口水流均匀一致;
3回水口应采用坑槽形式,坑槽顶面应设格栅盖板并与游泳池底,表面相平;格栅盖板、盖座与坑槽之间应固定牢靠,紧固件应设有防止伤害游泳者的措施;
4回水口格栅盖板开口孔隙的宽度不应大于8mm,且孔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 50881-2013
6.4.5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一2008
9.1.1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空气制波和喷水制波装置。
14.2.2当发现池水中有大量血、呕吐物或腹泻排泄物及致病菌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撤离游泳者,关闭游泳池;
2收集呕吐物或排泄物;
3采用10mg/L的氯消毒剂对池水进行冲击处理;
4对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溢水口(槽)、平(均)衡水池等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5投加混凝剂对池水过滤6个循环周期后,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人排水管道;
6检测池水中pH值和余氯值,并应使其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7对配套的洗净设施、更衣间、淋浴间和卫生间等部位的墙面、地面和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8本条第1款至第7款处理完成后,应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部门确认合格,并同意重新开放时,方可正式重新开放使用。
2燃气
2.1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一2006
10.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的规定。
10. 2. 7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10.2.14燃气引人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人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10.2.23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III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6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一2009
6.4.1用户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内,不应大于0.2MPa;
2商业用户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工业用户的独立、单层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8MPa;其他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4MPa.
6.4.2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管道的最高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01MPa.
6.4.3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6.4.4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6.4.5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
6.4.6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人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
6.4.7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
6.4.8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6.4.9用户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6.4.10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
6.4.11暗设的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
6.4.12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及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一2011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2.2调压和计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一2006
10.3.2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一2009
6.3.1城镇燃气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系统设置的要求,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3.2对调节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6.3.3调压箱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地上单独的调压箱,其燃气进口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6.3.4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防爆的要求。
6.3.5设置调压装置的场所,其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装置的正常工作。
6.3.6调压装置应具有防止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措施。
6.3.7下列调压站或调压箱的连接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
1进口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进口管道;
2进口压力大于0.4MPa的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出口管道。
6.3.8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上的切断阀门与调压站或调压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8.4.1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8.4.2燃气计量装置应根据各类燃气计量特点、使用工况条件等因素选用。
8.4.3选用的燃气计量装置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要求。
8.4.4燃气计量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燃气计量装置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以及危险品和易燃品堆放处。
2.3用气设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一2006
10.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4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10.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人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7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一2009
8.1.1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使用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燃气特性和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与当地使用的燃气类别相匹配。
8.1.2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8.1.3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安装应牢固,软管长度不应超长,并应定期更换。
8.2.1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
8.2.2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2.3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8.3.1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8.3.2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能满足其正常使用和检修的要求。
8.3.3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8.3.4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8.3.5经过改造的用气设备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一2011
8.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2.4燃烧烟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一2006
10.7.1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10.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0.7.6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一2009
8.2.4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2.5使用烟道排气的燃具,其烟道的结构与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一2011
8. 4. 4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备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3采暖、通风和空调
3. 1一般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2006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一2012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8.11.14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9.1.5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应计量耗电量;
3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应计量补水量。
3.2供暖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一2008
3.0.3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3.0.4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3.7锅炉房出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人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人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人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6.1.5(燃油锅炉房)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 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9(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4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3。
7.0.3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7.0.5(燃气锅炉房)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11.1.1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锅筒蒸汽压力;
2锅筒水位;
3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6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注:1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
2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
13.2.21(燃油锅炉房)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13.3.15(燃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5.1.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3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2.2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6.1.1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6.2.1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CB 12348的规定。
16.3.1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8.2.6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3.12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一2011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根据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8.3.12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一2005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算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一2012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用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安装于距地面高度4500px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9.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一2012
3.2.2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3.8.1新建住宅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3.9.3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应做等电位连接,且等电位连接线应与配电系统的地线连接。
4.5.1辐射供暖用加热电缆产品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4.5.2加热电缆冷、热线的接头应采用专用设备和工艺连接,不应在现场简单连接;接头应可靠、密封,并保持接地的连续性。
5.1.6施工过程中,加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5.1.9施工过程中,加热供冷部件敷设区域,严禁穿凿、穿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5.5.2加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加热电缆严禁敷设。
5.5.7加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人冷线预留管。
6.1.1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一2009
3.0.1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算装置。
3.0.2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
4.2.1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5.2.1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7.2.1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3.3通风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一2008
15.3.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人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送人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一2011
8.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一2011
5.1.6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5.1.9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
5.2.4 ABSL-3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备用送风机。
5.3.1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b1类实验室中可能产生污染物外泄的设备必须设置带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局部负压排风装置,局部负压排风装置应具有原位检漏功能。
5.3.2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5.3.5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备用排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切换过程中应能保持有序的压力梯度和定向流。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一2012
6.1.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2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9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6.6.13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6.6.16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 50881-2013
7.3.3不同通风柜、负压排气罩等局部排风设备的排风应分别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应对共用排风系统气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7.3.6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通风系统启停次序的连锁控制装置。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一2004
2.0.7隐蔽工程的风管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3.1.3非金属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中不燃A级或难燃B1级的规定。
4.1.6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一2002
7.1.9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技术夹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
3.4空调与制冷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一2005
4.4.1当制冷机组采用的制冷剂对人体有害时,应对制冷机组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应设置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
4.4.5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的燃油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一2012
7.2.1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7.2.10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7.2.11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3应计人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7.5.2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7.5.6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为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8.1.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8.1.8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8.2.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8.2.5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8.3.4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8.3.5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8.5.20空调热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8.7.7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8.10.3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9.4.9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一2008
3.3.12水蓄冷系统的蓄冷、蓄热共用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3.3.25乙烯乙二醇的载冷剂管路系统不应选用内壁镀锌的管材及配件。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2010
5.4.6严禁在管道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5.5.3当多联机空调系统需要排空制冷剂进行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回收机对系统内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一2008
7.2.5放映机房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一2002
7.1.3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
7.1.4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7.1.3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一2008
7.3.7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
7.3.8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和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一2010
6.2.7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9.0.1制冷机房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9.0.2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一2009
9.0.8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4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9.0.10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6℃。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一2010
4.3.9独立设置的能源站,主机间必须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出人口;当主机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2时,其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别设在主机间两侧。
4.3.10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主机间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人口不应少于1个。
4.3.11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人口不应少于1个。变配电室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人口不应少于1个。
4.5.1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5.1.8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附件。
4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不适用上述检测方法的焊接接头,应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测。焊接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中n级的要求。
5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0次/h;
3)燃气系统不工作且关闭燃气总阀门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5.1.10燃气管道应直接引入燃气增压间、调压间或计量间,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
4电气
4.1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人应急供电系统。
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一2011
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人开关电器。
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10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7.4.1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2 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GJ 16一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4.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一2011
7.1.2 BSI-3实验室和ABSL-3中的a类和b1类实验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按一级负荷供电有困难时,应采用一个独立供电电源,且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加自备发电机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1.3 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负荷应同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3.3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控系统报警信号应分为重要参数报警和一般参数报警。重要参数报警应为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一般参数报警应为显示报警。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主实验室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7.4.3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互锁门附近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开关。中控系统应具有解除所有门或指定门互锁的功能。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一2008
7.3.3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所有设置互锁功能的门应处于可开启状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 50881-2013
9.0.10实验区域内走廊及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2005
6.3.3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一2008
7.3.4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一2002
8.3.1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
2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8.3.2配电、用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
8.3.4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
2心脏外科手术室必须设置有隔离变压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统。
9.0.9洁净手术部内应设置能紧急切断集中供氧干管的装置。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一2005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一2007
5.1.9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5.3.5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2010
7.3.2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一2010
3.1.8会议电视会场的各种吊装设备和吊装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4.3光源、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7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当灯具需要使用悬吊装置时,其悬吊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3.4.4调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调光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灯光电缆必须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一2011
4.3.2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3.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2.5.5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2.5.6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
3.1.13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一2011
8.1.3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一2011
6.4.7 j[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8.4.2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人。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一2010
7.3.8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且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一2000
10.3.13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长处;
3台仓、台仓出口处;
4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一2012
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变电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一94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6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7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一2008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一2011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X XB级或IP2 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4.3智能化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一2007
7.0.9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人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一2008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一2004
3.1.4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3.13.1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2.8(住宅小区基本型安防工程)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应留有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5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5.2.13(住宅小区提高型安防工程)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应符合第5.2.8条第4,5款的规定。
5.2.18(住宅小区先进型安防工程)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应符合第5.2.8条第4,5款的规定。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一2007
3.0.3人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2.2人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人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人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作出响应。
5.2.4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9.0.1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一2007
3.0.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0.4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5.0.5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5.0.7图像记录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3.0.3出人口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1.7软件及信息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6.0.2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采用非编码信号控制和/或驱动执行部分的管理与控制设备,必须设置于该出人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7.0.4执行部分的输人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9.0.1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一2012
19.2.1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的现金装填区域应设置视频安全监控装置、出人口控制装置和人侵报警装置,且应具备与110报警系统联网功能。
4.4防雷与接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一2010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制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O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4.2.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恺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接闪带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筋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人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工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当Yyn0型或Dynl l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一母线上装设工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值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4.4.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一2008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一2012
5.1.2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人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4.2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7.3.3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一2011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一2011
1.0.6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必须选用经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部门测试合格的防雷器。
3.1.1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统必须采用联合接地的方式。
3.1.2大、中型通信局(站)必须采用TN-S或TN-C-S供电方式。
3.6.8接地线中严禁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3.9.1接地线与设备及接地排连接时,必须加装铜接线端子,并应压(焊)接牢固。
3.10.3计算机控制中心或控制单元必须设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位置,并必须避开雷电浪涌集中的雷电流分布通道,且计算机严禁直接使用建筑物外墙体的电源插孔。
3.11.2通信局(站)范围内,室外严禁采用架空线路。
3.13.6局站机房内配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部分均应接地,严禁做接零保护。
3.14.1室内的走线架及各类金属构件必须接地,各段走线架之间必须采用电气连接。
4.8.1楼顶的各种全属设旅必须分别与楼顶僻雷带或接她预留端子就近连通。
5.3.1宽带接入点用户单元的设备必须接地。
5.3.4出人建筑物的网络线必须在网络交换机接口处加装网络数据SPD。
6.4.3接地排严禁连接到铁塔塔角。
6.6.4GPS天线设在楼顶时,GPS馈线严禁在楼顶布线时与避雷带缠绕。
7.4.6缆线严禁系挂在避雷网或避雷带上。
9.2.9可插拔防雷模块严禁简单并联作为80kA,120kA等量级的SPD使用。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一2008
8.3.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附录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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